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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罪犯翁兵(又名翁勇)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06-05 14:57:0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2024)云0627刑更8号

罪犯翁兵(又名翁勇),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镇雄县,现住镇雄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08年1月2日释放。现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9月15日被镇雄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1年10月11日被镇雄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22年2月21日,我院继续对其监视居住。

本院于2022年5月15日作出(2022)云0627刑初1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翁兵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翁兵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8日作出(2022)云06刑终32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2年9月22日,翁兵以其患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决定对罪犯翁兵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自2023年4月26日起至2024年4月25日止。2024年4月18日罪犯翁兵再次以其患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翁兵经镇雄县人民医院诊断检查并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意见为:1、左眼硅油填充状态;2、左眼人工晶体植入状态;3、左眼虹膜后粘连;4、左眼后发性白内障;5、双眼高度近视;其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经审查,翁兵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的严重疾病范围,可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因翁兵第一次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届满后,社区矫正机关仍继续对翁兵监管,故本次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应自2024年4月26日起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款之规定,决定对罪犯翁兵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暂予监外执行期自2024年4月26日起至2025年4月25日止。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