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杨光雄强制猥亵妇女刑附民赔偿执行案
2017-10-30 16:08:24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杨某,女,生于1996年10月17日,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农村居民,住镇雄县罗坎镇大庙村荒田组33号。
被执行人杨光雄,男,生于1985年5月4日,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农村居民,住镇雄县芒部镇芒部村官房组35号。
二、执行依据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2014)镇刑初字第3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由杨光雄一次性赔偿杨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
三、本案的执行情况
杨某与杨光雄强制猥亵妇女刑附民赔偿一案,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2014)镇刑初字第3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刑事庭对该案民事赔偿部分于2015年4月15日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在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时了解到,被执行人杨光雄正在监狱服刑,无法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执行法官考虑到本案执行标的较小,通过做被执行人家属思想工作,家属极有可能代为履行相关义务。通过执行法官的努力,被执行人的家属最终代被执行人履行了赔偿义务,交纳了执行费。申请人家属于2015年5月4日领取了该款项。
四、本案的处理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公力救济机关,应该根据案件实情采取合理的执行方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执行法官努力对被执行人家属做思想工作,最终家属自愿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尽早的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现本院已于2015年5月4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定对本院(2014)镇刑初字第3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赔偿部分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