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春梅与常开友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
2017-10-30 16:06:45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常春梅,女,生于1988年4月4日,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镇雄县人民医院职工,住镇雄县乌峰镇东正街社区槐树路189号。
被执行人常开友,男,生于1954年6月5日,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城镇居民,住镇雄县白果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园村民小组10号。
二、执行依据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2015)镇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常开友应偿还常春梅人民币12000元。
三、本案的执行情况
申请执行人常春梅与被执行人常开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5)镇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常开友偿还常春梅人民币1200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常春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以其系借款人的保证人而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执行法官认为被执行人是有履行条件的,只是对法律很不理解,便翻出相关法律逐一向被执行人加以解释,使被执行人理解法律的相关规定,自愿承担担保责任。通过执行人员耐心的释法,疏通被执行人法律困扰,被执行人最终自动向本院交纳了应偿还申请人的借款12000元及执行费80元,申请人于2015年8月5日领取了该款项并表示放弃案件受理费200元的执行。
四、本案的处理
执行难一直是法院难以突破的问题,但是只要我们执行法官在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多与被执行人沟通,多去排除他们的内心对抗,使他们理解法律,在法制环境下生活,相信执行的社会环境会越来越好的。现本院已于2015年8月5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定对本院(2015)镇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