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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明春申请执行杨用忠追偿权纠纷案

2018-10-22 17:30:38

 

颜明春申请执行杨用忠追偿权纠纷案
 
                       
(一)首部
1、执行依据: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2017)云0627民    
初44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追偿权纠纷。
3、诉讼双方:
申请执行人颜明春,男,汉族,生于1946年1月22日,云南省镇雄县人,住镇雄县旧府街道办事处高山村民委员会颜家沟组68号。
被执行人杨用忠,男,汉族,生于1958年4月4日,云南省镇雄县人,住镇雄县旧府街道办事处高山村民委员会丫口组38号。
4、执行机关: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执行员:执行员申时旺、廖云镇、程林。
5、执结时间:2018年2月8日
(二)基本案情:
     杨用忠因其妻朱正莲生病急需住院治疗,于2015年4月18日向成信康借款2.5万元,约定月利息为750元,借款时间为2015年4月18日至2015年10月18日,由颜明春担保。借款期限界满后,杨用忠未履行偿还义务。成信康遂向颜明春主张担保还款义务,颜明春于2016年12月18日代杨用忠偿还借款2.5万元,并按约定的2%月利息计算支付了自2015年4月19日起至2016年12月18日止的利息1万元,共计偿还3.5万元。
2017年2月17日,颜明春向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用忠偿还3.5万元并按2%的月利息计算支付自2016年12月19日起至兑现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三)审判情况:
2017年5月26日,镇雄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明春及被告杨用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用忠辩称,其妻朱正莲生病急需用钱医治,其向原告颜明春借款0.6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5%,原告颜明春扣除了两个月的利息600元,实际借款0.54万元,其偿还了0.21万元利息后无力偿还利息,原告颜明春就说该借款是其找成信康转借的,连本带息计算之后是1.5万元,其遂出具1.5万元借条,只同意偿还1.5万元。
经举证、质证、认证,法院确定被告杨用忠向成信康借款2.5万元,约定月利息750元,借款时间为2015年4月18日至2015年10月18日,由原告颜明春担保。2016年12月18日,原告颜明春代被告杨用忠偿还成信康借款本金2.5万元,并按2%的月利息计算支付了2015年4月19日起至2016年12月18日止的利息1万元,本金及利息共计3.5万元的法律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之规定,判决1.被告杨用忠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颜明春代为偿还给成信康借款本金2.5万元、利息1万元,两项共计3.5万元。2.驳回原告颜明春的其它诉讼请求。
原告颜明春,被告杨用忠在判决书作出并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向镇雄县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该判决于2017年7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
(四)执行情况:
颜明春向镇雄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镇雄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经云南省政法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服务平台,联查平台查到被执行人杨用忠身份证号为532128195804040316,无车辆登记记录。
申请执行人颜明春向镇雄县法院执行局提供执行线索为:被执行人杨用忠在2010年新农村建设时期,建有约有180平方米的三层砖混结构房子。
到镇雄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杨用忠名下无房产登记。实地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杨用忠同其长子杨开运共同居住,住房结构为砖混水泥板平房一层,面积约为100平方米,其房是由杨开运所建。
同时,经执行办案系统(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网络查控,总对总查控反馈:被执行人杨用忠无银行存款。即本案被执行人杨用忠无房、无车、无银行存款、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
另查明被执行人杨用忠因车祸至伤残,生活较为困难。经反复多次作双方当事人工作,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杨用忠于2017年11月25日偿还申请执行人颜明春1.5万人民币;
二、被执行人杨用忠于2018年11月25日偿还申请执行人颜明春剩余借款2万元人民币;
三、案件执行费435元由被执行人杨用忠承担;
四、申请执行人颜明春自愿放弃其它执行请求。
为防止上述协议成为一纸空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之规定,该执行和解决协议由被执行人杨用忠次子杨开富(镇雄县公安局协警)担保。
后被执行人杨用忠、担保人杨开富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法律义务。另查明担保人杨开富外出。
2017年12月7日,本案经合议庭合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同时,将被执行人杨用忠、担保人杨开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名单。
2018年2月7日,春节临近,申请执行人颜明春反映,担保人杨开富外出已回,要求执行本案。镇雄县法院执行局组织强有力干警,以讯雷不及掩耳之势,控制担保人杨开富,并对其拘留十五日,罚款2万元。
2018年2月8日,被执行人杨用忠向镇雄县人民法院交纳本案执行标的3.5万元,承担案件执行费435元。当日,申请执行人颜明春将本案执行标的3.5万元领走。此至,本案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到位,以执行完毕结案。
  (五)解说
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是中共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如果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就等于没有法律”。因此,执行是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兑现当事人实体权利的重要环节,具有不可替代性。
在解决执行难问题提出之前,我国对执行的立法仅局限于《民事诉讼法》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的中止和终结,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至第二百五十八条。对执行的规定较为笼统,对执行工作各节点没有进行区分和细化,至执行工作存在随意性。
顶层设计敏锐的注意到,随着经济和社会的高速发展,原有的执行法律规定已不适应新时代的执行需要。在2018年前,出台了关于执行的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文件,在法律层面弥补了执行工作的空白,进一步规范执行,有效防止了乱执行、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
信息化是执行工作的发展方向和必然趋势,具有操作简易性、反馈快速性、执行措施有效性等特点。在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大背景下,执行办案系统、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孕育而生,通过大数据互联互通,可现实远程办案信息的资源共享和多部门的执行联动。
本案中通过云南省政法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服务平台秒查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码后,输入执行办案系统,经身份验证,通过网络查控总对总查控,即可向各大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车辆登记情况等执行信息。节省司法资源的同时,提高执行办案效率,缩短执行办案周期。
执行指挥中心依托大数据,通过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可实现对全院案件的动态监管,包括执行案件数、执行节点、执行质效、委托执行、执行文书等。随着信息化系统的不断更新和完善,必将为解决执行难奠定坚实的基础。
在基层法院执行案件中,民间借贷纠纷占有一定比例,本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普遍性。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控制被执行人,成为案件能否执结的关键,通过传统调查模式和信息化办案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又不宜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拘留等执行措施的情形下(如本案被执行人年老且身残),由被执行人订立还款计划,由有能力和条件履行的人自愿为其担保后,在被执行人不按计划履行法律义务,以可采取执行担保人的方式实现债权人的债权,不失为解决此类案件的有效方式。
执行不是机械的“法律文书怎么判,就怎么执行”,需要智慧、能力和素质。执行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周期性和反复性,对不同的执行主体采取适当的执行方式和执行措施,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执行效果。“苍海横流,方显英雄本色”,执行法官和干警有理由相信: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在各部门的关心和帮助下,在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下,执行不再是制约法律发展的瓶颈,执行难将成为过去式,湮没于法治发展的进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