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明清寻衅滋事案
2018-05-22 11:23:41
【要点提示】
以追求不合理诉求为目的,到非接访的敏感区域缠访,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应以寻衅滋事定罪处罚。
【案例索引】
一审: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7)云0627刑初596号刑事判决书。
【案件】
公诉机关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明清,男,1960年4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身份证号码532128196004102333,汉族,文盲,务农,住镇雄县以勒镇茶木村核桃坝村民组41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执行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明清的兄弟媳妇陈祖先家因超生于2009年被收社会抚养费,郭明清以以勒镇政府工作人员乱收费、乱打人为由多次到北京上访,而其没有到相关的信访部门反映其诉求,而是到中南海周边及天安门扰乱公共秩序,自2014年2月至2015年12月,郭明清因随意进京上访扰乱中南海周边及天安门公共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及天安门地区分局训诫11次。其间,2014年4月17日,以勒镇茶木村支书罗太明从北京将郭明清接回后,郭明清强行向罗太明索要1500元现金,郭明清表示不再上访。但郭明清在收到钱后,又多次到北京上访。2014年12月4日,镇雄县信访局以郭明清家庭困难为由,协调2.6万元资金给郭明清,郭明清签订了停访协议,表示不再上访。在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期间郭明清又多次到以勒政府反映其生活困难,要求政府给其钱,否则要上访。以勒镇政府迫于无奈以社会救助金及自然灾害补助金的名义给其发放1700元现金。2015年12月份,以勒政府将郭明清纳入五保人员,因政策规定不满60岁的人不能纳入五保人员,2017年年初郭明清被清退出五保人员行列。2017年1月,以勒镇政府又将郭明清纳入特困人员帮扶对象,每月发放430元的困难救助金。
2017年5月,被告人郭明清以生活困难要求以勒镇人民政府解决低保为由到北京上访,镇雄县人民政府驻京工作人员发现郭明清在北京上访,便通知以勒镇人民政府派人将郭明清带回,以勒镇人民政府安排政府工作人员况毅等人前往北京接郭明清,郭明清不配合工作人员返回,要求况毅给其9000元人民币用于租房住和租门面卖草药,况毅讲没有钱,郭明清就要求况毅写承诺书给他,并将况毅身份证扣押后,才与况毅等人返回镇雄县以勒镇。
2017年6月1日10时许,郭明清来到以勒镇人民政府办公室找况毅要9000元钱,以勒镇镇长彭忠高、武装部部长王盛、工作人员况毅接待,彭忠高及政府工作人员给郭明清做工作说,已经给其解决了困难补助及之前的困难,政府已经尽心尽力了,要求郭明清不要在无事生非,更不应该扣押况毅的身份证,政府也不能按照郭明清要求,违反政策规定,超出政策给郭明清钱,而且郭明清要求的9000元人民币是违法的。但是,郭明清不听,要挟说如不给钱,就不还况毅的身份证,而且还要到北京上访,况毅迫于无奈,支付了9000元人民币给郭明清。王盛遂打电话报警,民警赶到以勒镇政府将正在从政府大楼下楼梯的郭明清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明清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郭明清提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审理查明,2009年,被告人郭明清的弟媳陈祖先因超生,镇雄县以勒镇人民政府向其收取社会抚养费。2014年2月,郭明清以以勒镇政府工作人员乱收费、乱打人为由多次到北京上访。2014年4月17日,郭明清到北京上访,以勒镇茶木村村支书罗太明到北京将郭明清接回,郭明清向罗太明索要人民币1500元后,承诺不再上访。郭明清收钱后,又多次到北京上访。其间,因郭明清到中南海周边及天安门上访被当地公安机关训诫10余次。2014年12月4日,镇雄县信访局为让郭明清息诉罢访,给其困难资金人民币26000元,郭明清签订了停访协议,表示不再上访。之后,郭明清又以其生活困难,要求以勒镇人民政府帮其解决。以勒镇人民政府以社会救助金及自然灾害补助金的名义给其发放人民币1700元。2017年1月,以勒镇政府又将郭明清纳入特困人员帮扶对象,每月给其困难救助金人民币430元。2017年5月,被告人郭明清又以生活困难,要求以勒镇人民政府为其解决低保问题,因其要求未得到满足,郭明清又到北京上访,以勒镇人民政府派况毅等人到北京接郭明清时,郭明清提出要给其人民币9000元用于租房居住和租门面卖草药,当况毅称其没有钱时,郭明清要求况毅给其写下给人民币9000元钱的承诺书,并将况毅身份证扣押后,才和况毅等人返回镇雄县以勒镇。2017年6月1日10时许,以勒镇镇长彭忠高、武装部部长王盛、工作人员况毅在接待郭明清时,要求郭明清退还况毅的身份证,并指出郭明清要求给9000元钱是错误的。但郭明清不听,提出不给钱,就不还况毅的身份证,而且还要到北京上访,况毅遂将人民币9000元钱给郭明清,郭明清才归还况毅身份证。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明清为达到无理诉求,多次到非上访区域上访,经当地公安机关多次训诫后,仍不知悔改继续缠访,强拿硬要公私财物,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被告人郭明清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郭明清提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观点,因郭明清为让其无理要求得到满足,到非接访的敏感区域缠访,严重扰乱了正常公共秩序,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特征,该辩护观点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被告人郭明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评析】
反映合理诉求,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然而常常有人为了获取不法利益,抓住当地政府部门维稳心理,以反映诉求为幌子到敏感区域上访,不仅影响了当地政府的工作重心,也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对此种行为是否要予以打击,各办案部门都心存顾虑,只有深入分析行为人的主客观方面及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才能准确把握行为人的犯罪构成,依法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本案被告人郭明清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郭明清在其诉求得到当地有关部门的答复后,其为了扩大社会影响,增加当地政府部门维稳干部的心理负担,明知中南海周边及天安门不是接访区域,故意到该地方上访,其目的是为了借当地政府部门维稳的心理,满足其不合理的诉求。在客观方面,郭明清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当地政府及维稳干部的权益,同时也严重扰乱了社会程序。郭明清多次到北京上访,当地政府为了让其息诉罢访,多次满足了郭明清提出的无理要求,郭明清甚至要求劝返人员写下给款的承认书,扣留劝返人员身份证,其行为损害了当地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郭明清到非接访的敏感区域上访,经当地公安机关多次训诫后,仍不知悔改,坚持以到中南海周边及天安门上访的方式要挟当地政府,严重扰乱的社会秩序。郭明清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社会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的秩序和人们生活中需要共同遵守的准则。郭明清在敏感区域非访,其目的是扩大影响,引起广泛关注,其先后十一次到北京上访,其中被京公安机关训诫十次,其行为严重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郭明清为了让其不合理的诉求得到满足,以到北京上访要挟当地政府及维稳工作人员,其行为损害了人们在生活中形成的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综上,被告人郭明清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特征,应以寻衅滋事罪对其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