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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虹入户抢劫案

2017-10-30 15:34:29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2015)镇刑初字第325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6刑终字44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抢劫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张虹,男,1986年8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镇雄县母享镇湾沟村田湾村民组115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5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辩护人(一审),杜明超,云南滇东北(镇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淑祝 审判员:曾永翠、邓慧。
二审法院: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海燕 审判员:任遵忠、吴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5年10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6年2月18日。
(二)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以来,被告人张虹准备购买母享镇湾沟村斑竹林组邓美凤家房屋及附近的土地开办坟石厂。2015年3月14日22时许,张虹驾驶摩托车到邓美凤家,敲开门进入邓美凤家火房,称欲购买邓美凤家上面的部分土地,邓美凤之女范厚燕称,其母不在家,并将路灯打开,出门打电话给邓美凤,张虹尾随范厚燕到院坝里,邓美凤在电话中称,她家下面的土地已出售,想购买上面的部分土地电话中说不清楚,要张虹明天再来。张虹得知邓美凤的土地已出售,且在邓美凤家火房内发现有两个手提包,以为邓美凤家出售土地的钱就放在手提包里,便产生了抢钱之意。范厚燕打完电话,回到屋内,将路灯关掉,准备睡觉。此时,张虹又以要电话号码为由,进入邓美凤家火房,范厚燕抄写电话号码给张虹时,张虹将范厚燕按倒地殴打并强行翻两个手提包,在包里搜得几百元现金后又喊范厚燕交出身上的钱及手机,范厚燕将身上的100余元现金及手机给了张虹。范厚燕要张虹让她起来,她从家里找钱给张虹,被张虹推倒在厕所的地上殴打。后张虹拿着抢得的836元现金及一部后盖为白色OCCO牌手机逃离现场。经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范厚燕此次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虹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张虹系累犯且本案属入户抢劫,建议判处张虹十年以上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被告人张虹及其辩护人杜明超对公诉机关指控张虹构成抢劫罪及有累犯情节表示无异议。但提出范厚燕陈述关灯后张虹再次去敲门不是事实,张虹抢得的现金是836元。本案中,虽然张虹的抢劫行为发生在户内,但张虹不是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的抢劫,不属于入户抢劫,建议判处张虹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一审事实和证据
镇雄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4年4月以来,被告人张虹欲购买母享镇湾沟村斑竹林组邓美凤家房屋及旁边的土地办坟石厂。2015年3月14日晚,张虹驾驶摩托车到邓美凤家欲协商购买土地之事,进入邓美凤家火房后,见木凳上放置了两个皮包,因邓美凤不在家,张虹要求邓美凤之女范厚燕打电话给邓美凤,范厚燕到院坝里打电话给邓美凤,张虹也尾随范厚燕到院坝里,因邓美凤在电话中称部分土地已出售,张虹以为邓美凤家出售土地的钱就在火房内的两个手提包里,便产生了抢钱之意。范厚燕打完电话后,回到屋内,将路灯关掉,准备睡觉时,张虹又以要电话号码为由,再次进入邓家火房,范厚燕写了邓美凤的电话号码给张虹后,张虹使用暴力抢劫了范厚燕身上的钱、手机及范恒放置在家里的黑色皮包里的钱,张虹打开木凳上的皮包发现没有钱,便再次殴打范厚燕后离开。经清点,张虹抢得836元钱及一部后盖为白色OCCO牌手机。经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范厚燕此次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明2015年3月14日22时25分许,王兰到镇雄县公安局母享派出所报案称,其丈夫的姐姐范厚燕在其家中被人抢劫了1300余元钱并被打伤,要求立案查处。
2.被害人范厚燕的陈述,证明2015年3月14日晚,其正在母享镇母享村斑竹林组其弟媳王兰家带孩子睡觉时,听见敲门声且称他是前几天来看地基的人,其便开门让男子进屋,男子要其打电话给其母亲邓美凤问地基的价格,其便打电话给邓美凤,邓美凤称地基已出售,其便转告该男子,男子遂离开,其也关门、关灯睡觉。此时,男子又在外面大喊麻烦打电话给其弟谈地基的价格,其又下床给男子开门,男子进屋后,要其找纸笔写邓美凤的电话给他,其便在抽屉里的一张纸上撕了一个角将邓美凤手机号码暨15187049905写在纸上给他,男子拿过看了一眼便装在裤兜里,过了二三十秒他又从裤兜里拿出电话号码来看,其见男子不走,便到院坝里,男子称他嫌地基价格贵,其转进屋后,男子跟进来就用一只手掐住其脖子,用另一只手将其按倒在地上,用膝盖压住其肋骨,用左拳打其胸部几下,且要其交出身上的100余元钱和手机,并继续用膝盖压住其肋骨在其妹范恒的黑色皮包里翻找钱,其不清楚范恒的皮包里有多少钱。男子又打了其两拳称还要钱,其要男子让其起来,到里屋看还有钱吗找给男子,男子抓住其头发往厕所里推,将其推倒地后踢了几脚便离开。后,其到邻居家请人打电话给邓美凤讲被抢劫的事情。
3.证人证言
(1)证人邓美凤的证言,证明2015年农历正月二十四日晚,其和次女范恒到母享镇母享村马安组看望其婆婆。当晚7时40分许其长女范厚燕打电话称买地基的那人来了。其便要范厚燕回复他地基已经出售。半小时后,其邻居刘世秀打电话称,其家里被抢,范厚燕被打。其便返回家里,见范厚燕睡在床上且称她被抢、被打。同时证明2015年农历正月十九日晚,一男子驾驶摩托车停放在其家路口处,问其房屋是否出租,其告诉男子要出售,便向男子报了价格,用电筒照着指了地界给男子看。通过交谈其得知男子是母享湾沟村的,男子要了一张纸条写了其电话号码后离开。
(2)证人范恒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14日19时许,其和母亲去看望病重的祖母,家里只有其姐范厚燕。22时许,其得知家里被抢,其放置在床上的一黑色钱包里的1150元也被抢了。
(3)证人赵稳的证言,证明其在以勒邮政所旁边经营中国电信手机店。2015年3月的一天,一男子拿了手机内存卡到店里拷贝过电影。
(4)证人高元的证言,证明其与张虹系亲戚。2014年4月的一天,其和张虹一起修坟石,因其没有手机用,张虹便给了其一部OCCO牌的手机,其花了20元钱解锁。
(5)证人任仕川的证言,证明其在镇雄县以勒街上经营惠民通讯手机店。2015年4月的一天,一中年男子拿了一部后盖是白色,屏膜坏了的手机到其店里解锁,其收了男子20元钱。
4.相关书证
(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张虹确认其停放摩托车的地点、作案地点、丢弃手机卡的地点、丢弃记载电话号码纸条的地点及对邓美凤、作案时带的手套、抢劫的手机的辨认经过;证人任仕川对证人高元的辨认经过。
(2)搜查笔录及照片,证明经对张虹住所进行搜查,从卧室窗台上搜出一张载有中国邮政储蓄取款凭单,背面记载了15187049905的电话号码;从卧室床旁边的小天鹅冰箱的空箱子里搜出一小纸团,也记载有15187049905的电话号码;从二楼的摩托车上搜出了一双灰黑色手套。
(3)镇雄县母享卫生院伤检记录,证明范厚燕左面部有9cm×6cm皮下淤血区,左口角处有3cm×3cm淤血区,下唇左侧有2cm×2cm淤血区,颈部有少许点状淤血。结论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4)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明镇雄县公安局民警扣押从张虹家搜出的纸条、纸团、手套;从高元处扣押了一部外框黑色、后盖白色且记载有OCCO字样的手机;从张虹处扣押了一张内存卡。
(5)调取证据清单及缺角纸条一张,证明从范厚燕处调取一载有特大喜讯,精品飞雕,金秋好礼撕缺角的纸张。
(6)发还清单,证明镇雄县公安局母享派出所民警发还范厚燕外框黑色、后盖白色且记载有OCCO字样的手机一部及内存卡一张。
(7)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云南省玉溪监狱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张虹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15日被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8月18日减刑释放。
(8)户口证明,证明被告人张虹出生于1986年8月16日。案发时,张虹属成年人。
(9)抓获经过,证明镇雄县公安局母享派出所民警于2015年4月20日在张虹家中抓获张虹。
5.灰黑色手套一双、载有中国邮政储蓄取款凭单一张、纸角一张,证明公诉人当庭移交了从张虹家中搜出的物证。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基本概貌及邓美凤家院坝是开放的。
7.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范厚燕此次损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8.被告人张虹的供述,证明2014年4月中旬的一天,其到镇雄县母享镇湾沟村斑竹林一姓范的人家购买地基作坟石厂,这家人只有一老妇人在家,因顾忌这户人家的背后有坟墓,扩不宽,就没买了。2015年3月的一天晚上,其驾驶摩托车到老妇人家准备购买他家房屋及旁边的土地,老妇人报了价格且指了地界给其看后,其便向老妇人要了电话号码,表示考虑之后再与老妇人联系。其于2015年3月14日21时许驾驶摩托车到老妇人家,敲门进入老妇人的火房里,见木凳上有两个手提皮包。因老妇人不在家,其向老妇人的女儿说明欲买地基的意图后,老妇人的女儿便把路灯打开且开门打电话给她母亲,其也跟着她出门走到院坝里,老妇人的女儿讲她家旁边的那块地的下面部分已出售,至于上面的土地改天她母亲回来再来谈,说完老妇人的女儿便进屋将路灯关掉且将门也关了。其想着火房的木上的两个手提包里可能有钱,便起意抢钱。其便敲门,进入火房其找借口要电话号码,老妇人的女儿便写了电话号码给其,其拿着电话号码趁她不注意时用右手捂住她的嘴巴并用左手掐住她的脖子,用右拳打了她的腹部两下便将她按在地上质问钱在什么地方,她喊不要打了,拿钱给其。其因害怕她大喊,便一直掐住她的脖子不让她喊出声来,她在裤包里拿了约三百元钱给其,在纠缠过程中她的手机掉在地上,其便捡起来放在自己的衣服包包里,其见枕头边有个小皮包,便拉开拿了里面的钱。其便要老妇人的女儿将她家里的钱全部拿出来,她称没有了,其便翻找了木凳上的两个皮包,但包里只有一些银行卡、存折及化妆品。其又打了她的下巴两三下,见她牙齿出血,其便没有打她了,她趁机开门溜走,其将她拉回来威胁交出家里的钱,她仍然称没有,其踢了她的腹部一脚后离开。后,经清点,其抢着的钱共计836元;抢着的手机是一个白色外壳的,手机卡被其取来丢在厕所里,内存卡被其拷贝了电影装在其手机里了,手机被其送给了高元。老妇人让其记载的手机号码纸条和老妇人的女儿写给其的纸条其丢在卧室墙角处装冰箱的纸箱里。同时证明抢劫过程中,其带了一双黑色的手套。
4.一审定案结论
镇雄县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张虹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二、被告人张虹的违法犯罪所得赃款836元,依法予以继续追缴。
(三)二审诉辩主张
上诉人张虹认为其不属于入户抢劫,请求依法改判。
(四)二审事实和证据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五)二审判案理由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后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属入户抢劫。原审法院根据张虹系累犯和认罪、悔罪等情节作出了判处张虹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及依法继续追缴张虹违法犯罪所得赃款836元的刑事判决书。上诉人张虹以不属于入户抢劫,请求从轻处罚为理由提出上诉。经查,张虹第一次进入邓美凤的户内目的的确是欲协商购买土地,协商未果便离开。因得知邓美凤家部分土地已出售,联想到邓美凤屋内有两个手提包,估计包里有钱,便产生了抢钱之意,张虹再次敲门进入邓美凤家里,使用暴力抢劫邓美凤之女范厚燕的钱、手机后离开,张虹的行为符合入户抢劫的构成要件,属入户抢劫。故,上诉人张虹的上诉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六)二审定案结论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解说
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认定入户抢劫时必须注意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本案中,上诉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以实施抢劫为目的进入邓美凤的户内,使用暴力抢劫了邓美凤之女范厚燕的钱及手机,完全符合入户抢劫犯罪的构成要件。1997年对刑法进行修订时,将“入户抢劫”列入加重处罚情节的目的,是为了重点打击在居民住宅内的抢劫犯罪,其目的当然是为了重点保护居民住宅的安全。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单元,是社会的基底,保证家庭安全是保证社会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将一如既往把“入户抢劫”犯罪作为打击重点,在审理这类案件中,重点从“户”的范围,“入户”目的的非法性,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发生在户内这些环节从严从重打击。在量刑方面,严格控制缓刑的适用条件,为保护社会安全添砖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