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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七军等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2018-10-22 17:35:07

 

穆七军等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化解群体性事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穆七军,男,1973年8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身份证号码53212819730808035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镇雄县旧府街道办事处高山村以拉嘎组5号。
辩护人魏国江,云南滇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长菊,女,1968年11月19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身份证号码53212819681119034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镇雄县旧府街道办事处高山村以拉嘎组34号。
辩护人李慧英,云南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喻永伦,云南滇东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成先,女,1977年11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身份证号码5321281977110803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镇雄县旧府街道办事处高山村以拉嘎组28号。
辩护人胡波,云南红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镇雄县乌峰新寨采石场于2014年11月11日获得采矿许可证,同年12月20日开始爆破生产,穆七军等村民以房屋被新寨采石场放炮震开裂为由,购买报废车辆堵断公路不准新寨采石场生产施工,新寨采石场被迫停工。2016年3月份,经相关部门处理,镇雄县乌峰新寨采石场恢复爆破生产。此后,被告人穆七军与新寨采石场股东宋远义、沈东等人谈判,要求占有新寨采石场10%的干股、采石场支付自己10万元钱,就保证当地村民不再围堵采石场,被宋远义等人拒绝。同年6月1日,被告人穆七军及同案人穆七顺(另案处理)等人组织当地村民阻止新寨采石场生产施工,并到北京上访。同年9月,镇雄县政法委组织联合工作组调查取证,征求群众意见,召开大会,得到当地村民同意后,由镇雄县旧府街道办事处聘请昭通市鼎安司法鉴定所对镇雄县乌峰新寨采石场爆破作业的炮损范围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理论计算镇雄县乌峰新寨采石场对243米距离的土坯房及毛石房不产生直接破坏作用,对243米距离的一般民用建筑物不产生直接破坏作用,而实测的鉴定结论为对大于或等于123.4米距离的土坯房及毛石房不产生直接破坏作用,对大于或等于45.6米距离的一般民用建筑物不产生直接破坏作用,穆七军等村民的房屋均不在炮损范围内。2016年10月18日,工作组将鉴定意见告知当地村民,并引导其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但被告人穆七军等人既不服鉴定意见,也不申请重新鉴定,就是要求镇雄县乌峰新寨采石场赔偿房屋损失,否则就阻工不准生产。同年11月3日,工作组再次召开群众会协商解决,协商结果是当地村民不得阻止镇雄县乌峰新寨采石场正常生产经营,爆破作业时政府派人对群众房屋进行监测,如果确有影响,聘请中介机构鉴定,开展赔偿工作。在监测期间,被告人穆七军、同案人穆七顺召集被告人孙成先、吴长菊及部分村民开会商定,如果新寨采石场不对村民进行赔偿,就开始堵工。同年12月8日以及12月13日至16日,被告人穆七军、孙成先、吴长菊及同案人穆七顺等人在以拉嘎村民组的马家垭口处拦截为新寨采石场进行爆破作业的民爆公司的车辆,致使新寨采石场不能进行生产。2017年2月10日,昭通市乾诚司法鉴定中心对以拉嘎村民穆七顺、穆七军、朱锐、孙成先、穆七芳的房屋开裂成因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五家的房屋开裂均与新寨采石场放炮无关系。同年1月25日,经昭通市鼎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穆七军、孙成先、吴发菊及同案人穆七顺等人在2016年12月8日、12月13日至12月16日多次阻止新寨采石场进行爆破作业,造成新寨采石场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21822.1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穆七军、吴长菊、孙成先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穆七军具有自首情节,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穆七军未作具体辩护。其辩护人魏国江提出:1.本案受理时间是2016年9月3日,而穆七军犯罪的时间是2016年的12月,公安机关立案程序违法。2.采石场有过错。3.本案部分事实不清。4.鉴定为无效鉴定。5.被告人穆七军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穆七军免予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
被告人吴长菊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李慧英、喻永伦提出吴长菊主观恶性不深,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吴长菊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
被告人孙成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胡波提出本案事出有因,孙成先认罪态度较好,是初犯且有自首情节,请求对孙成先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宋远义在镇雄县旧府街道办事处高山村以拉嘎组建乌峰新寨采石场。采石场投产后,穆七军等村民以房屋被采石场放炮震开裂为由,阻止采石场生产,并购买报废车辆将到采石场的公路堵断,镇雄县乌峰新寨采石场被迫停工。2016年3月,经相关部门处理,镇雄县乌峰新寨采石场恢复爆破生产。同年6月1日,被告人穆七军又组织当地村民阻止新寨采石场生产,并按每家出资500元,筹集资金到北京上访。同年9月,镇雄县政法委组织联合工作组对村民房屋开裂的情况进行调查,经征求村民意见后,镇雄县旧府街道办事处于同年9月13日委托昭通市鼎安司法鉴定所对镇雄县乌峰新寨采石场爆破作业的炮损范围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是穆七军等村民的房屋均不在炮损范围内。工作组的工作人员将该鉴定意见告知当地村民,并引导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其合理诉求。但被告人穆七军等人既不服鉴定意见,也不申请重新鉴定。同年11月3日,工作组的工作人员再次召集村民开会。经协商,村民选择了穆七军、蔡勇、穆七芳的房屋为监测对象,有关部门派员监测采石场放炮作业是否对当地村民的房屋有影响。在监测过程中,穆七芳提出其房屋再次开裂,被告人穆七军、孙成先、吴长菊及部分村民开会商量,如果镇雄县乌峰新寨采石场不作出赔偿,就开始堵工。同年12月8日以及12月13日至16日,被告人穆七军、孙成先、吴长菊等人在以拉嘎村民组的马家垭口处将到镇雄县乌峰新寨采石场爆破作业的民爆公司的车辆拦下,致使采石场不能生产。2017年1月25日,经昭通市鼎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穆七军、孙成先、吴发菊等人在2016年12月8日、12月13日至12月16日多次阻止新寨采石场进行爆破作业,造成新寨采石场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21822.10元。同年2月,昭通市乾诚司法鉴定中心先后对穆七顺、朱锐、孙成先、穆七芳等人的房屋开裂成因进行鉴定,房屋的开裂均与新寨采石场放炮无关系。审理中,被害人镇雄县乌峰新寨采石场对三被告人表示谅解,请求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及理由
镇雄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云0627刑初398号判决:一、告人穆七军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二、被告人吴长菊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三、被告人孙成先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宣判后,三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院成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穆七军、孙成先、吴长菊的房屋出现开裂现象后,不通过合法程序寻求解决,而是以阻工的方式来引起有关部门关注,导致镇雄县乌峰新寨采石场不能正常生产经营,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穆七军起组织、指挥作用,是首要分子;被告人孙成先、吴长菊积极参与,是积极参加者。案发后,被告人穆七军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穆七军的辩护人提出公安机关立案程序违法的辩护观点,因穆七军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仍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穆七军立案前后的犯罪事实一并侦查并无不当,该辩护观点不予支持。其提出新寨采石场有过错的辩护观点,因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其提出本案部分事实不清的辩护观点,因公诉机关出示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被告人的供述,均证明三被告人以其房屋开裂为由,阻止镇雄县乌峰新寨采石场生产的事实,证据确实,充分,故该辩护人观点不能成立。其提出鉴定为无效鉴定的辩护观点,因其未出示证据证明该鉴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该辩护观点亦不成立。被告人吴长菊的辩护人李慧英、喻永伦及被告人孙成先的辩护人胡波提出吴长菊、孙成先主观恶性不深,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观点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支持。孙成先的辩护人胡波提出孙成先有自首情节的辩护观点,因孙成先系在上访过程中被公安民警带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其无自首行为,该辩护观点不予采纳。鉴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取得被害人镇雄县乌峰新寨采石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及情节,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镇雄县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评析
宽严相济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刑事政策,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化解社会矛盾。通过严厉打击具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利益的犯罪,震慑犯罪分子及社会不稳定分子,对其他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的犯罪分子,施以教育感化,依法从宽处罚,使其消除社会对抗,早日回归社会。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一部分群众以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为由,长期阻碍民营企业生产,给民营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案例。如何解决好群众利益和民营企业的利益,是法院处理案件的关键所在,处理不当,势必会导致群众和企业主之间的矛盾升级,企业不仅不能正常生产经营,还会导致群众长期上访,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镇雄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对案件进行了认真研判,听取了相关部门的意见后,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从做群众的思想工作入手,多次与被告人及其家属谈心,指出其运用堵厂的方式进行维权带来的不利后果,让被告人充分了解其行为的违法性。同时也给被告人及维权群众释明合法维权的途径。最终被告人向被害人采石场的法人当面道歉并写下保证书,被害人也表示对三被告人表示谅解。镇雄县人民法院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三被告人均适用缓刑。法律效果、社会效果都得到凸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