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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雄县人民法院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的公告

2018-05-15 09:58:07

 

  
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依法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营造诚信社会环境,切实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特发布本公告:
    一、在院已立案执行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须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 年5月31日前到本院执行局履行生效法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被执行人未在本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主动到院履行义务、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采取限制不动产交易、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者项目、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限制贷款、限制购买飞机票、限制购买高铁及动车票等联合信用惩戒措施,并通过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三、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依法予以罚款,并对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依法予以司法拘留。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存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涉嫌构成拒不行判决裁定罪的,院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依法追究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的刑事责任。
    本院严正公告:及时、全面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应当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的执行案件,其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必须履行。
    本院严厉敦促: 所有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应按本公告指定的期限主动到院履行义务,接受、配合院的执行工作,不得规避,妨碍、抗拒执行。从2018年5月 31日起,院将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依法以严厉打击。
    欢迎执行案件申请人和广大人民群众向法院提供执行案件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下落,对于举报人信息,本院将严格保密。举报电话:0870-3121406。
    特此公告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