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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事项

2017-12-25 22:28:2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六)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