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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法院系统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2018-12-29 11:11:03

 

云南省法院系统由高、中基层三级法院组成,高级人民法院下辖十七个中级法院,中级法院下辖131个基层法院。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上的民商事案件
2、诉讼标额在5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上当事人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
3、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上且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4、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上的民商事案件;
2、昆明市、红河州、文山州、西双版纳州、德宏州,怒江州、普洱市、临沧市、保山市、玉溪市、曲市、昭通市、楚雄州、迪庆州、大理州、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3、各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意义的新类型民商事案件和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
4、各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知识产权案件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执行。
三、全省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审民商事案件
1、其所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诉讼标的金额以下的民商事案件;
2、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
四、该规定从2015年5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执行之日前已受理的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仍按以前的规定执行。
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详情请查询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