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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罪犯郭薇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04-24 15:10:17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云0627刑更3号

 

罪犯郭薇,女,1972年7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7207030362,汉族,专科文化,原系镇雄县人民医院美沙酮门诊主任,住镇雄县龙腾小区祥龙苑2栋6单元402室。

本院于2023年6月16日作出(2023)云0627刑初310号刑事判决书,以郭薇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宣判后,郭薇不服提起上诉、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25日作出(2023)云06刑终40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郭薇以其患肺恶性肿瘤、腺癌T2aN3Mx;淋巴结继发恶性肿瘤等疾病,向我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4年2月21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执行期限自2024年3月18日起至2025年3月17日止。执行期满后,郭薇于202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继续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本案经委托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立案公示,并经征求检察院意见。郭薇所患疾病诊断为:1.恶性肿瘤靶向治疗;右下肺叶浸润性腺癌术后(T2aN3Mx),目前口服靶向药物,症情稳定。评估为:目前病情稳定,生活能力基本正常,需继续接受靶向药物治疗及定期随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结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本院决定对罪犯郭薇继续暂予监外执行。郭薇申请继续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后,社区矫正机关未停止对其社区矫正,故本决定之前的时间,也应折抵,执行期限自2025年3月18日至2026年3月17日止。

 

二O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