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犯郭薇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
2025-04-10 08:45:45
云 南 省 镇 雄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示
我院审理的被告人郭薇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院于 2023 年 6 月 16 日作出(2023)云 0627 刑初 310 号刑事判决书,以郭薇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 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0 元。宣判后,郭薇不服 提起上诉、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昭通市中级人民法 院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作出(2023)云 06 刑终 402 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郭薇以其患肺恶性肿瘤、腺癌 T2aN3Mx;淋巴结继发恶性肿瘤等疾病,特向我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4年2月21日作出(2024)云0627刑更2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决定对罪犯郭薇暂予监外执行一年。
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后,郭薇再次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郭薇向本院提交了镇雄县人民医院西药发票(盐酸阿来替尼胶囊)十张,其中一张电子票据为0196093637号的电子发票系重复票据、镇雄县人民医院检验报告单三份、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相关出院证明及检验报告材料一份等相关病历材料证明其系其患肺恶性肿瘤、腺癌 T2aN3Mx;淋巴结继发恶性肿瘤 。期间,本院将郭薇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立案情况作了公示。
本院委托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对罪犯郭薇的病情进行诊断,《罪犯病情诊断书》的诊断意见为:1.恶性肿瘤靶向治疗;2.右下肺浸润性癌术后(T2aN3Mx)。对病情的评估意见为:病情稳定,需要继续接受靶向药物治疗及定期随访。 本院拟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是否恰当,请予回复。
关于罪犯郭薇再次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一案,我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经鉴定,罪犯郭薇确系需继续接受靶向药物治疗及定期随访。本院拟对罪犯郭薇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作出决定。如有异议者,可在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电话:0870-3121407
联系人朱法官:13408822292
特此公示!
镇雄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