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犯罗以伟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12-31 17:05:12
云 南 省 镇 雄 县 人 民 法 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云0627刑更24号
罪犯罗以伟,男,1991年3月11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身份证号码53212819910311331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塘房镇芒部山村民委员会麻塘组24号,现租住镇雄县南台街道办事处文卫社区气象路14号附1号。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24年8月22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镇雄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0月12日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10月22日对其取保候审。
2024年11月27日本院作出(2024)云0627刑初822号刑事判决,以强奸罪(中止)判处罪犯罗以伟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宣判后,罗以伟服判。判决生效后罗以伟以其患尿毒症、血液透析状态、肾性骨病、肾性贫血、低蛋白血症等疾病为由向我院提交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经查,罪犯罗以伟患1.慢性肾脏病5期;2.肾性贫血;3.肾性高血压;4.胆囊多发息肉;5.左肾囊肿等疾病。2024年12月20日,本院向镇雄县人民检察院就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意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12月23日进行回复,建议我院对罪犯罗以伟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本院将该案的立案情况在互联网上作了公示,到目前为止,没有收到有关单位及个人提出异议的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罗以伟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