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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罪犯杨某英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12-26 11:28:19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云0627刑更23号

 

罪犯杨某英,女,1961年6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曲靖市沾益县,现住曲靖市麒麟区。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6月7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3日被逮捕。2020年3月14日因病被本院取保候审。

2019年11月26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云0627刑初100号刑事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判处罪犯杨某英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后因杨某英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0年9月11日,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2022年5月24日我院做出(2022)云0627刑更8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对杨某英暂予监外执行;2023年10月31日我院做出2023)云0627刑更2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对杨某英暂予监外执行。2024年10月31日,杨某英以患病为由继续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杨某英患有1.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2.动脉粥样硬化(颈动脉斑块);3.肾功能不全。根据[司法通(2014)112号]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杨某英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的严重疾病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罪犯杨某英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为2024年12月24日至2025年12月23日。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