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犯龚某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12-06 10:10:03
云 南 省 镇 雄 县 人 民 法 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云0627刑更21号
罪犯龚某,男,出生于1941年8月19日,身份号码XXX,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住镇雄县五德镇。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22年11月15日被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30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镇雄县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2月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同年8月22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2023年11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因其患有高龄房颤室性期前收缩(严重心率失常),镇雄县看守所不予收押。
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作出(2023)云0627刑初1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龚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龚某等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18日作出(2023)云06刑终42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3年11月10日,罪犯龚某以其患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3年12月7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刑期自2023年12月7日起至2024年12月3日止。2024年11月4日,龚某以其患病为由,再次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龚某经镇雄县某某医院诊断检查并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意见为:1、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脏扩大、心功能Ⅱ—Ш级(NYHA);2、持续性心房颤动;3、肺纤维化、肺动脉高压;其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经审查,龚某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的严重疾病范围,可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款之规定,决定对罪犯龚某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暂予监外执行期自2024年12月4日起至2025年12月3日止。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