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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罪犯马忠玲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04-17 15:43:05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云0627刑更7

 

罪犯马忠玲,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于江苏省泉山区,身份证号码32030419641005361X,汉族,专科文化,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小康人家二期A12号楼三单元802室。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1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执行逮捕。同年7月10日,镇雄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同年12月30日镇雄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2022年1月13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2022年7月25日本院作出2022)云0627刑初37号刑事判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罪犯马忠玲有期徒刑二年。同案人上诉后,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7日以(2022)云06刑终454号刑事判决书以其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生效后罪犯马忠玲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我院于2023年4月17日作出(2023)云0627刑更4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马忠玲暂予监外执行一年

罪犯马忠玲于2024年3月14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马忠玲共提交了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病情证明书、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门诊病历纪录、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检验报告单等相关病历材料证明其系冠状动脉搭桥术后状态、不稳定型心绞痛、高血压。

本院委托镇雄县人民医院进行检查诊断,出具《临床医学检查诊断意见书》,诊断意见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稳定型心绞痛;高血压型心脏病、心室肥厚,心功能Ⅱ级,所患疾病不稳定型心绞痛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3条第3款。

2024411日,本院向镇雄县人民检察院就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意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进行回复,建议我院对罪犯马忠玲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本院将马忠玲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立案情况作了公示,到目前为止,没有收到有关单位及个人提出异议的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马忠玲暂予监外执行一年。

 

                镇雄县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四月十